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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多个省份公务员联考陆续在各地开考,公安部提醒考生注意山寨网站、虚假培训等5类骗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必须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把提高治理能力作为重大任务,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高质量培训公务员、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体现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公务员能力素质需要,着力增强时代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下列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岗位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八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一般不承担所在机关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十条 突出政治素质,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中之重,持续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理想信念教育,强化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学习,引导公务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培养公务员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加强形势任务教育,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七大战略、打赢三大攻坚战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能力素质、知识体系培训和廉政警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公务员强化宗旨意识,发扬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不断提高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
第十二条 推进分类分级培训,加强培训需求调研。
第四章 培训类型
第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主要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等。
第十四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重点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依规办事等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重点提高其胜任职务的政治能力和领导能力。
第十六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培训,目的是及时学习领会党中央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
第十八条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者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第五章 培训方式与方法
第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公务员网络培训制度,建设精品课程库,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严格规范和改进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公务员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六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四条 建强培训保障体系,确保培训任务完成,提升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加强公务员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鼓励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交流协作,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科学规范、务实管用、各具特色的公务员培训教材体系,适应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公务员学习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公务员培训理论研究。
第三十条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不同区域互补优势,积极促进各地区公务员培训交流合作。加强公务员对口培训,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公务员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
第七章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的考核一般由培训主办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实施,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